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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

发布日期:2024/1/15 15:18:40

一、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,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;不在我市限放区域燃放除“200响(含200响)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”其它品种烟花爆竹;不在限放区非允许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:除夕、正月初一全天,农历

腊月二十四、正月初二到初六、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。

三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,公安机关将处以罚款;构成违反治

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四 、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,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。

五、珍惜生命和健康,安全燃放烟花爆竹。

六、禁止从屋顶、楼道、阳台、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。

七、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、行人、车辆、建(构)筑

物、在建工地、树木、河道、公共绿地、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。

八 、欢迎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非法储存、运输、无证经

营、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
九、请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。

十、做知法守法公民,放合法烟花爆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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